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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的《森林防火条例》是1988年由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森林防火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对1988年施行的《森林防火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完善联防制度;进一步明确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职责;同时增加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森林防火规划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必要的演练;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力;增加规定了火灾信息发布权限。
该条例还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责任,火灾扑救制度、措施以及过硬的扑救队伍,以及依法惩处违法行为等方面都作了完善。
主办:四川省林业厅
承办: 四川省林业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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