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根据2000年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和2007年省编办新设机构批复,目前我厅职能主要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我省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有关的地方林业法规、规章草案,完善林业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拟定全省林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森林资源消长和合理利用规划的实施;管理、监督林业建设资金及其他有偿资金。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防治荒漠化、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基地、造林绿化、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等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利用外援、外资进行林业项目的实施;指导、监督森林采伐迹地更新。
(四)主管全省森林资源;负责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森林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指导监督森林资源的管理使用;按规定权限编制下达采伐限额,并负责监督限额采伐制度的执行和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和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报批,监督林地的开发利用;协调森工企业在转产、改制过程中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关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负责全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湿地保护;负责森林公园和濒危物种进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国家、省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管理。
(六)负责制定全省森林防火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省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检疫工作;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和林业执法体系建设;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
(七)研究提出全省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森林资源资产;指导监督林业系统财会、审计工作。
(八)指导生态公益林、风景林和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的培育。
(九)负责林业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全省林业队伍建设;负责厅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指导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
(十)承担省绿化委员会和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和政策;研究、分析全省林业信访工作情况;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信息统计、归档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调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指导、检查全省林业系统信访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制定全省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林业产业化布局、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负责林业产业化项目收集、储备、筛选、初审和包装、推介、管理工作;指导原料林基地建设和林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负责林业有偿资金借用还管理,搭建银企合作及融资平台;负责产业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全省林业安全生产和直属企业管理工作;指导林业产业协会和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工作。
(十三)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办:四川省林业厅
承办: 四川省林业宣传中心
技术支持:绿人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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