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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林业厅制定的《四川省林业厅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明确将对十七种违反行政效能规定的情形进行责任追究:一是不按规定时限或承诺限时办结事项的;二是违反机关劳动纪律或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三是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四是不依法公示有关事项或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五是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六是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七是部门或单位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八是牵头部门(单位)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单位)不配合牵头部门(单位)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九是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十是对下级请示、报告不及时答复、处置的;十一是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十二是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的;十三是对涉及其他处室站及部门的行政事项,相互推诿或者拖延不办,导致延误办理的;十四是应由本厅上报审批的事项,因部门或单位原因而拖延上报的;十五是接受或者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索要礼金、礼品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十六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有效处理的;十七是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同时,《实施办法》提出对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试行办法》处理;对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主办:四川省林业厅
承办: 四川省林业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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