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建设 4月8日,省人事厅、省林业厅以川人发【2008】28号文联合转发了人事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全国森林公安机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后人员过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通知对开展过渡工作中涉及的人员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办法、人员登记程序等具体工作作了详细的安排部署。
一、资格审查。由市(州)、县(市、区)人事、林业部门严格按照国人部发〔2008〕15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条件和附表要求进行,参加过渡的人员必须在当地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逐级审核汇总于4月30日前报省林业厅审定。未授衔人员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调动任职文件原件(或由原发文机关审核签章的复印件)。
二、考核办法。同级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同级林业部门具体实施。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和廉洁自律。2005年至2007年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为合格;有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有一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为不合格。考核结束后形成书面考核材料,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三、考试办法。不符合考核过渡条件的人员,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过渡。考试科目为《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一科,含《公务员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内容,总分值100分,其中《公务员法》占40%,《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各占30%。考试采取笔试闭卷的方式进行。考试结束后,由省人事厅和省林业厅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各地按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在经考核和考试合格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过渡的人员。考试时间为2008年5月18日。
四、人员登记。首先根据编制部门明确的机构规格和核定的政法专项编制、职责任务进行职位设置;其次,对考核合格和考试考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提出拟登记、暂缓登记的意见,对拟登记的人员确定职务和级别;第三,填报表册;第四审核和审批。县(市、区)级森林公安机构人员的登记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市(州)级森林公安机构人员的登记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主办:四川省林业厅
承办: 四川省林业宣传中心
技术支持:绿人旅游网
管理员